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以乡(镇)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交通、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人口及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计划以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