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条有效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以县(市)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内容应当包括乡(镇)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村镇之间道路交通系统、供电、给排水、邮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文教卫生、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