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工厂等内部的专用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