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