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