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的安全和完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