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