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