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新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已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