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主干路扩建施工过程中不得减少原有机动车道数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