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新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通过管线过路预埋管道铺设,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