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

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通过管线过路预埋管道铺设,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