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