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