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