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