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