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凡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拒绝、阻碍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哄抢、盗窃或者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设备或者设施的;(三)哄抢、盗窃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