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