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