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