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非法捕杀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