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设检查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检查员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