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境的,必须凭有关许可证件,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野生动物准运证。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准予运输、邮寄、携带。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上海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