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