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