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本市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的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中止、终止、支付、清算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