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本市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的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中止、终止、支付、清算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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