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