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或者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