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