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当事人对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场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