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而被责令修复工程或者清除行洪排水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修复或者清除后,应当取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认可通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