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水政监察人员、水利公安干警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