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作出决定。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均应当出具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凭证或者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