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作出决定。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均应当出具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凭证或者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