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水质恶化、渔业损失、地面沉降,影响通航、城市规划、城镇供水和排水、环境卫生以及港区和市政工程安全的,由环保、渔业、地矿、交通、规划、公用事业、环卫、港务、市政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