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与抗洪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和各种垃圾及废弃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或者倾倒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或者倾倒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