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水、蓄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