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与抗洪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