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或者干扰河道、湖泊、航道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或者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操作水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