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以及其他损毁护岸、护堤设施和防浪作物等危害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