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河道和湖泊内,不得弃置或者堆放阻碍行洪、排水、航运的物体。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作物。未经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