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在河道和湖泊内,不得弃置或者堆放阻碍行洪、排水、航运的物体。

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作物。

未经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