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