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