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已修改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