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