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