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