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按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