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