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